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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2奖励与表彰
  5.3责任
  6.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提高全省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能力,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身心健康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等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依法规范,明确职责;部门合作,携手联动;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2.1.1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地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控制、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并指导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2.1.2 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本地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控制、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2.2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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