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188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传染病预防控制水平,省卫生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请将在实际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省卫生厅。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五月五日
辽宁省传染病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因病制宜
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地区,传染病流行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发挥现有人力、物力最大效益,全面控制我省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按照传染病的不同类别,确定各级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上下联动,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实施好本地传染病防治工作。
(三)统一协调、动态管理
根据全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负责制定传染病的分级管理标准,并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相关规定及全省传染病发病和流行趋势对分级管理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发布,确定的重点地区进行动态并行;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有关调整。
二、分级依据、病种及重点地区
(一)Ⅰ级管理传染病:
依据:
1、《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
2、国家确定的重大防治传染病。
3、我国政府向国际承诺消灭、消除或控制的传染病。
4、我省近年高发流行或发病率居全国前列的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