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放宽名称登记。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均可冠市名;凡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且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3个以上国民经济大类的,允许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非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武汉)”字样。
(八)放宽场所登记。申办企业时,只有使用权的,可提交使用权证明且经相关部门证明;租用房屋的,可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产权证明或使用证;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二、大力扶持,搭建创业平台
(九)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等全民自主创业者,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技术技能、场地设施等条件创办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对其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帮扶;出台《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为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
(十)推行电子政务,开通网上办事大厅,实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实行“审核合一”,缩短办照时间。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为投资者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咨询,编印《市场主体投资信息参考》,为投资者减少投资风险、获得效益最大化,提供行政指导。
(十二)组织个私协会员单位举办“帮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招聘洽谈会”,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在个体、私营企业就业。
(十三)大力支持和协助中小企业开展商标品牌宣传,组织开展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和“武汉特色”标志商品(含服务)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其做大做强,打造武汉品牌之都。
(十四)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经纪活农工程,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开展涉农合同帮扶,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支持鼓励发展农民自产自销户、种养殖户、农产品经纪人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广大农民的增收。
三、创新方式,优化创业服务
(十五)下放内资公司登记管辖权,除中央及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部门)在汉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以及金融、证券、保险、军企等特殊行业企业在汉设立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内资公司市局原则上不再受理登记注册,由各分局登记注册;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内资公司由投资人自行选择市局或分局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