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武工商[2008]39号 2008年3月4日)
2008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要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和谐武汉”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现就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降低创业门槛
(一)放宽投资主体。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允许跨区域联合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及农村经纪人可免予工商登记,促进新农村建设;留学归国人员可凭有效中国护照申请登记。
(二)放宽出资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价出资的以外,投资人可以用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作为注册资本登记;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的,公司股东可以用股权作价出资。
(三)放宽出资额和时间。在法定的出资期限和数额内,内资企业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内资企业在法定期限内资金未全部到位的,经审批机关审批后,其到资期限可延长一年。公司合并、分立、企业改制、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新设企业可用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不受货币出资额必须达到30%的限制。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开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企业的,最低3万元即可申办,其首期出资额只需法定数额的10%。
(四)放宽外资资格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当年公证认证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不能提交外国投资者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的,由申请人书面作出承诺,工商部门可以核发三个月有效期营业执照。
(五)放宽前置审批。对经营范围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各种有效的前置审批证件,改制后可继续使用。
(六)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均允许个体、私营等全民自主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鼓励、支持个人和私营企业从事高科技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依法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专项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可不再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