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核对原件。
八、关于公司股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一)登记程序
1.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⑴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⑵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或股东出资额变更登记(有限公司);股权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理公司章程备案;
⑶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⑴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或股东出资额变更登记(有限公司);股权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办理公司章程备案;
⑵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二)提交材料规范
1.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⑷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⑸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⑻住所使用证明;
⑼《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⑽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⑶股东会(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⑷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⑸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⑹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