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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落实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

  19、制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中医事业的发展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从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政策措施等方面加以明确,促进中医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增加幅度不得低于本年度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费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医医疗机构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理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拨款机制,合理定编定员,按财政对差额单位的管理办法安排预算。同时,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增加幅度应不低于本年度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医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安排中医专项经费,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中医医院结余经费应按规定用于中医事业的发展。建立中医药事业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金、社会、个人捐赠投入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中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入。工程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并按照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1、切实减轻中医医院的社会负担。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福利事业单位,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22、规范中医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对二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的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市府发[2005]96号)要求,报赣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加强中医药事业的领导

  23、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把中医药事业摆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要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研究一次中医药工作,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加强中医医院领导班子建设,特别要选配好德才兼备、热爱中医、精通管理、群众公认的中医医院院长,为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创造必备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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