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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规则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职权,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做好办理代表议案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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