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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

  (三)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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