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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8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决定
(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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