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五)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在市级基础上推荐产生。
第十条 后期管理
(一)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期施行。
附件2:
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市文化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
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部门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推荐我市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单,上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