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行政部门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请。申请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进入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三)市直属单位要申报项目,可在组织专家对选定项目进行论证后直接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名称、申请者、申请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请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具体措施包括:
1、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2、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4、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媒体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5、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护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四)申报录像专题片及照片:专题片用20-30分钟对申报项目的概况、主要价值、濒危情况、保护计划方面做出必要说明;照片要求清晰度高,有电子版本;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九条 评审方法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论证。
(二)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局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三)按照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提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