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戏曲(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其他)
(七)曲艺(说书、唱曲、其他)
(八)民间杂技(杂技、魔术、马戏、乔装戏、滑稽、其他)
(九)民间手工技艺(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造纸印刷、其他)
(十)生产商贸习俗(农业、林业、渔业、狩猎、商贸、其他)
(十一)消费习俗(服饰、饮食、居住、交通、其他)
(十二)人生礼俗(成年礼、婚礼、寿诞礼、葬礼、其他)
(十三)岁时节令(汉族节日、少数民族节日、其他)
(十四)民间信仰(原始信仰、俗神信仰、祖先信仰、庙会等)
(十五)民间知识(医药知识、物候天象、数理知识、测量、营造、其他)
(十六)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室内游戏、庭院游戏、智能游戏、助兴游戏、博弈游戏、技巧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第四条 建立景德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景德镇陶瓷文化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陶瓷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陶瓷文化的贡献,展示景德镇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景德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展现陶瓷文化创造力的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或在历史、艺术、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地方特色鲜明、具有在一定群体世代传承的特点;
(三)具有促进本地区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具有见证景德镇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对维系景德镇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