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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工作,逐步组建起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加强横向联系,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共同发掘和保护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附件:1、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3、景德镇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OO七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1:
景德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景德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的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如歌圩、庙会、传统节日庆典等)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具体分类如下:
  (一)民族语言
  (二)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诗、谚语、其他)
  (三)民间美术(绘画、雕塑、工艺、建筑其他)
  (四)民间音乐(民歌、器乐、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其他)
  (五)民间舞蹈(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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