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用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景德镇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通过普查,确定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和形态、蕴藏情况、流布地域、传承脉络、衍变情况以及采集历史;通过普查,发现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较多的讲述者、传承者、表演者,从他们的讲述或表演中记录、采集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通过普查,记录或录制流传了千百年、与民众生活有密切关系,甚至影响着民众生活和群体社会的各类民间作品和民间技艺,以及岁时节目、庆典仪式、风俗习惯、民间信仰等民俗事象。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市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6年4月起至2008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已由市文化局以景文字[2005]134号文件下发,各地要按照部署抓好落实。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建立国家、省、市、县(市、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有效保护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市已有1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2个项目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今后,国务院和省政府每两年将批准公布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要积极争取我市具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景德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随本文件下发,各县(市、区)要依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国家级名录在省级名录基础上产生,省级名录在市级名录基础上产生,市级名录在县(市、区)级名录基础上产生。因此,县(市、区)级名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基础。省、市、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