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景府办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文化部关于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的通知》(文社图发[2006]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07]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景德镇作为具有一千多年制瓷历史的文化名城,劳动人民在漫长的生产生活中创建和沉积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光辉灿烂的陶瓷文化。保护和利用好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于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对于推进“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市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方针和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瓷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