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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对下级部门、单位报告的治超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对主办、协办的治超事项消极应付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本部门、本行业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戒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免职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的;
  (二)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或者将上级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对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等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报告的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指使或者暗示治超执法人员违反治超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
  (三)利用职权保护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
  (四)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影响治超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离岗培训或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第二十四条 治超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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