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8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等三项地方性法规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自记载于土地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