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承办单位的报告,不经有关科室把关不能随意分送市领导。各督办科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限期重报。
8.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各督办科室要逐项登记、立档建卡,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市政府领导。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对市内督查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反馈制度。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对口科室负责汇总,每月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印发;市长批示给副市长,由副市长对口科室负责承办的批示件,承办科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办理情况以文字形式送分管市长和市长,副市长批示件办理情况由副市长对口科室负责汇总,于每月5日前将副市长上月批示件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分管副市长。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的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1.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科室办理。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市政府后,由督查室按副市长分工,将建议提案复印送各位副市长。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单位办理;办公室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各业务科室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秘书长对办公室的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对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事项负责;各科室科长(主任)作为本科室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科室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督促检查任务。各科室要主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形成督查工作合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促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的落实,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际效果,切忌搞形式主义;查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查处结果要客观全面,力戒绕开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反映情况应客观全面,秉公直言,不枉不纵。
(三)实行督查工作定期总结表彰制度。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于每季度末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在每季度末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督查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办理督查件的数量、查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市)、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进行评比。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评比,依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并在全市政府系统通报评比结果。通报评比结果记入上年度年终目标考核。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评比对象每3年表彰一次,对优秀督查工作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对督查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对有关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督查室每年年终进行考核。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有关部门,依据考核评分情况,共同审核评定优、良、中、差单位,每年通报联评结果,对优秀承办单位给予表扬,对差的进行批评。通报评比结果记入上年度年终目标考核。对优秀的承办单位每5年正式表彰一次,其间两次考核为优秀的(其中含末年)将受到表彰。对先进承办工作者的评定和表彰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
(五)充分发挥督查工作部门的作用。要让督促检查人员充分了解政府决策意图、工作思路和部署,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督促检查方面的权力。督促检查人员可列席同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跟随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
(六)重视督查队伍建设,积极改善督查工作条件。要进一步健全督促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力量,抽调责任心强、政策水平高、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通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督查调研等,提高督查队伍的业务水平。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改善督查部门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