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工作。
  第六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七条 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起草,并对制定的必要性及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强制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九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者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对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具体说明。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的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先送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范围和程序;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法制机构在对送审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期间,需要起草单位作出说明、提供依据、协助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省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草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起草单位。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