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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封填人民防空工程后不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5、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30天以内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
  2、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时间在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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