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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损失不足1万元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为:
  1、及时改正且赔偿损失的,损失在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及时改正且赔偿损失的,损失在10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不足5000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不足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6、拒不改正或者拒不赔偿损失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对个人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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