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情况特殊的,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并处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处罚。
第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应根据情况选用合适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且危害后果已经消除的。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初次违法并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八)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先抛开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案情,作出拟处罚,然后在拟处罚的幅度基础上根据从轻情节,在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比拟处罚幅度低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情节较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二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五)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