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赣人防办发[2008]102号)


各市(县、区)人防办、省办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4号)要求,省办制定了《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办,以便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同或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