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4.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用合同。
5.验资报告:须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固定资产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设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须出具固定资产人民币2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设立中级或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须出具固定资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
6.学校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符合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应将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单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评估换证的相关手续,对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审批机关统一换发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取消其办学资格:
(一)一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组织学员参加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率低于90%的。
(三)学员年度鉴定合格率低于50%的。
(四)经评估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五)被其它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丧失办学条件的。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质量控制及检查制度,每年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质量控制情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资质等级评估及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评估的主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