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消防部队、人民警察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按照现役消防中队的管理模式,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警察纪律实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开展训练和执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 续聘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双方意愿和合同制消防员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对具有特殊岗位需要且技能优秀或聘用期间考核优秀、有立功、受奖等优异表现的,可以优先续签聘用合同。续聘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终止聘用关系。合同制消防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治安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九)采取欺诈手段签订聘用合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0月10日市府办印发的《
珠海市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办法(试行)》(珠府办〔2001〕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