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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委、自治区房改办关于房改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委、自治区房改办
关于房改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桂价涉字[1995]012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委、房改办:
  我区房改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进行,目前已有一部分房地产管理避(所)开始承办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鼓励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是政策性的房改重要措施之一,不是纯商品房的买卖。为了减轻职工购房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房改中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收费给予一定的优惠,只收取如下费用: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费按实际付款的3‰收取。工本费每本证按10元收取。
  二、免交桂价费字[1993]066号文中的房屋买卖交易鉴证费。
  三、房屋的丈量费、评估费仍按桂价费字[1993]066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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