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行定期成本监审的,一般应对成本及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必要时可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第十五条 成本监审工作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应当在成本监审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意见提出异议的,成本队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或以适当方式复审。
第十六条 成本队应当在发出成本监审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在成本监审工作时限内(具体详见成本监审工作时限表)完成监审项目的成本监审。如情况复杂需延长监审时限,经报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监审时限。
第十七条 成本监审工作完成后,成本队应及时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出具成本监审报告前,应将监审情况商业务科后报分管领导。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由成本监审人员签名并加盖成本队公章后,送局业务科和抄送经营者。
第十八条 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和实地监审取得的有关资料由成本调查队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其他目的。成本队和相关人员不得泄漏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成本队应当建立监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成本监审资料的保管。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成本监审工作时限表
2、南宁市物价局成本监审通知
3、南宁市物价局定调价成本监审通知书
4、南宁市物价局定期成本监审通知书
5、南宁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成本申请受理通知书
6、南宁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成本资料不予受理通知书
7、成本监审报告主要内容
附件1
成本监审工作时限表
序号
| 监审项目
| 监审工作时限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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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直属及跨市水利工程供水
生产成本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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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院自制药品(剂)生产成本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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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牲畜定点屠宰服务成本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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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适用房成本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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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物业管理服务成本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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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旅游景区(点)经营成本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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