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成本监审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局业务科提出实施成本监审意见和要求并书面通知成本队;
(二)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
(三)经营者向成本队提交成本资料;
(四)成本队受理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
(五)成本队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六)成本队将监审情况商业务科后报分管领导;
(七)成本队向经营者反馈监审结果并进行异议处理;
(八)成本队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第八条 局业务科在受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定调价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实施成本监审的意见和相关要求,并书面通知成本队,同时将申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交成本队。成本队应当在收到以上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启动定价成本监审。
第九条 市物价局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队根据成本监审的意见和要求,草拟成本监审通知书,报局领导签发,加盖物价局公章。
第十条 成本队应自收到经营者报送的定价监审成本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实施实地监审;初审不合格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和提出补充材料再审的要求。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到定调价成本监审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不提交或逾期提交成本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应视为自动放弃定调价申请,成本队应当不予实施成本监审或中止实施当次成本监审,并书面告知经营者和业务科。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实行项目负责制,由相关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组成成本监审项目工作组,并制定包括人员组成、日程安排、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所需材料、费用预算等内容的工作方案。工作组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组。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必须对经营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实地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