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南价综[2007]21号)
各科及所属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成[2006]203号)精神,为了规范成本监审工作行为,明确成本监审工作程序,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南宁市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物价局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家发改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成〔2006〕20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的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遁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南宁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以下简称成本队)负责。业务科负责成本监审具体项目的拟定。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未经定调价或定期成本监审的,一律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