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必须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核算,按有关规定进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预算外资金,严禁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对银行存款、现金的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帐户,严禁多头开户,遵守银行结算制度。不准将单位帐号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限额,不得用不符合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和任意挪用现金。
六、严格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局机关实行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由局长审批。所属单位的财务开支实行报告制度。其中: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单项财务开支[正常经费开支(如年终奖)除外,下同]超过5万元的,要向局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超过10万元的要向局长提交书面报告;其它所属单位单项财务开支超过3万元的,要向局分管领导提交书面报告,超过8万元的要向局长提交书面报告。
从银行提取现金和转帐等资金运行,必需经由三人把关。出纳人员开具支票,会计人员审核盖财务用章,财务主管根据用款计划和款项性质审定无误后加盖法人代表印章。
有关费用支出的具体管理规定:
1、会议费开支管理。局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或其它形式的会议,须事先编报会议计划和费用预算报局领导会审议。会议费(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结束后10天内,由会务经办人将会议开支发票送财务、财务主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2、差旅费开支。外出公差实行报批核准制度,局机关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内各市和市辖区出差由分管领导核准,到省外出差的须报局长核准。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时间。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差借款要填制《借款单》,并经财务主管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出。其中:借款5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0元的由局长审批。出差人员要在出差归来10天内办理报销手续,不能长期挂帐,对出差借款经财务人员多次催交未交超过两个月的,从其工资中抵扣。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出差时间或超过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和范围的费用,应事先向局长报告,同意后方可报销。到外地出差不符合乘机条件而需要乘机的,应书面报局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