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宁市物价局服务窗口接待来电话、来访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南价综[2007]13号)
局各科室及所属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和《全区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现制定《南宁市物价局服务窗口接待来电话、来访工作制度(试行)》,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附:南宁市物价局服务窗口接待来电话、来访工作制度(试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
南宁市物价局服务窗口接待来电话、来访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局行政效能和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建立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的要求,确定市物价局价格综合科、市物价检查所价格举报中心为本局接听电话、接待来访的服务窗口,服务电话:价格综合科:5530123、价格举报中心:12358、5842137。服务窗口和服务电话向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服务窗口的职责
(一)接听电话、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的服务对象;
(二)受理记录咨询、投诉事项,并提出办理意见;
(三)将记录分送本局各内设机构办理,并协调和督促各内设机构及时办理;
(四)对不属于本局职责的事项,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投诉能当场答复的则给予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则提出办理意见,并转有关机构办理;
(六)遇紧急重大事项,应负责详细准确了解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或请示。
第四条 工作流程
服务窗口及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按工作流程办理接听电话、接待来访事项,具体工作流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