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73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采用除查账征收以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按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其年所得:
(一)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后计算年所得。计算公式:年所得=年应纳税经营额(或营业额、收益额)×应税所得率。各地原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明确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应税所得率按各地原定标准执行;没有明确的,应税所得率暂按照以下《应税所得率表》确定。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 5
|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 7
|
饮食服务业
| 7
|
娱乐业
| 20
|
律师事务所
| 25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