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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套改工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套改工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7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06年7月1日起,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休人员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并补发2006年7-12月的套改工资。现将补发套改工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补发套改工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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