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报表。
(三)所属年度会计财务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纳税人“地方三税”纳税申报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完善手续和补充材料。经审核,当申请人手续、材料齐全,符合减免税条件时,即为正式受理申请日期,同时做好文件材料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均应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申请受理时间:申请减免当年度税款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提出申请。
第四条 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也可以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人提出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并在国税发〔2005〕129号文第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上报意见或审批决定。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可以直接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调查,也可以委托各市地方税务局限期调查。
第五条 减免税的批复
减免税的批复,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第六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纳税困难:
(一)生产经营受市场因素影响、缴纳税款后出现亏损的。
(二)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