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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6〕38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规范我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区地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地方三税”)管理,加强对“地方三税”减免税管理,规范税务机关执行“地方三税”减免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地方三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关于“地方三税”减免税有关政策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减免税报批适用范围

  (一)凡在我区范围内按依法缴纳“地方三税”,符合政策规定报批减征或免征税款的纳税人。

  (二)属于报批符合减免税条件范围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二条 减免税申请报告材料

  (一)申请报告基本内容:

  1.纳税人基本情况。

  2.申请减免理由。

  3.申请减免法律依据。

  4.申请减免事项,包括税种、税款所属年度、金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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