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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8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各单位通知有关纳税人办理涉及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事项时,须制作和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有关纳税人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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