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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3.除上述第1、2点以外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市局以下的审批、审核权限,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仍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74号)的规定执行。

  二、其它有关审批事宜

  (一)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无论其是否盈利或者亏损,只要是申请的条件充分、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各级地税机关都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审批。

  (二)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先按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申报,待以后得到批准时再予以确认。对经审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未获批准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对审批权限属自治区地税局的审批事项,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提交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核查情况、纳税人情况、处理意见等),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申请资料移送清单》,与纳税人申请材料一并移送县(市)、市(地级)地税局。县(市)、市(地级)地税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书、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同时将所有的纸质材料(包括:移送书、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申报资料移送清单、核查报告以及纳税人其他申报材料)邮寄自治区地税局。

  (四)为了明确责任,有利于推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自治区地税局部门职能分工,对审批权限属自治区地税局的审批事项,企业所得税审批材料统一由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签收后交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办理。纸质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报自治区地税局。邮递须采用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并注明“企业所得税审批材料”字样。审批事项办结后,由自治区地税局办公室负责将纸质批复文件邮寄给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纸质批复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给纳税人并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各级审批机关要建立台账,加强后续管理,强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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