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符合国家标准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执行。
(十八)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考核和服务等工作。
(十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市科技计划立项时,择优给予50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经费支持。在此基础上,获得省、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立项经费支持;对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推荐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二十)现代农业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由市科技局、市农办和市财政局进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考核、资助和服务等工作。
(二十一)市科技计划中设立“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配套资助专项”,用于配套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申报省级、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级支持且符合《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目录》要求的重大科技项目经相关部门初审后,可申请长沙市科技配套资助专项的支持,并可免于专家评审。
(二十二)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长沙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办法〉的通知》(长科发〔2008〕36号)执行。
(二十三)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和国家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优惠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08〕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长政函〔2008〕36号)执行。
(二十五)市知识产权局从2009年起,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担保、质物处置、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等。
(二十六)注册地点为长沙地区,并持有国家依法授予的专利证书的企业法人,可按照《长沙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商银发〔2008〕245号)申请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