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筹备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材料: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承诺书;发起人及股东经营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诚信记录;公司章程;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试点公司内部业务管理制度。
四、审核程序
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政府申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可行性报告、筹备方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市工商局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经营进行把关;市人行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信进行把关;市银监分局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择和管理制度进行把关。
五、监管措施
(一)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试点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各级企业发展服务、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发展服务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动态监控,风险识别和预警工作,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财政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把关,强化年度检验;人行系统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银监部门要协助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二)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贷款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稳定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并认真落实,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经营活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违法发放高息贷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