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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第四阶段:总结经验。试点县(市、区)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进行跟踪监管,每月上报试点工作情况,逐步完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没有进入首批试点的县(市、区)学习借鉴试点工作经验,在全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时,及时申报。

  二、准入条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标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股东人数不得高于50个;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的基本条件。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规范有序;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3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的选择要求。对第一批试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三、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政府申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市、区)政府筹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可行性报告;

  (三)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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