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许政办[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服务基层,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完善县域金融市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市选取1-2个县(市、区)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范围。申报试点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标准,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规范管理。试点县(市、区)要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
(三)试点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试点申报。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试点的准入条件对辖区内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行论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确定参加组建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制定试点管理办法,2月底申报相关材料。
第二阶段:推荐试点。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按适度从严的标准进行论证,优中选优,选择1-2个县(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首批推荐试点公司。
第三阶段:试点核准。推荐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核准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