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交通事故拯救、消防救生、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民政部门:负责有关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处置地质灾害相关的应急物资的储备。
建设部门:负责处置建筑工程、城市供气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交通部门:负责运力、公路抢险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水利部门:负责防汛防旱防风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农业部门:负责农作物种子等农资、植物疫情防疫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含核污染)事故应急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处置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水生动物疫情防疫、渔船遇险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市政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植物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畜牧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备。
供电部门:负责电力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
电信部门:负责通信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
地震部门:负责处置地震灾害相关的应急物资的储备。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海事部门:负责除渔船外的其他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需要储备相关应急物资。提倡全市各基层单位和居民家庭,根据当地实际和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储备基本的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召集人,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市长为召集人。联席会议职责: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市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方案,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资金总量及各有关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目录、数量、金额,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统筹全市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仓储场地布局;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支援应急物资;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联席会议不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经贸局负责。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二)加强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