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把耕地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实行耕地先补后占,各县(市)立足于本行政辖区内补充耕地,无法补充的,争取在省内实行异地占补平衡。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扩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试点,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发展各类规模经营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工商企业投资农业规模经营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租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建立市、县、乡三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稳步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体林权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农村产权交易,统一信息发布,评估流转价格,开展政策咨询,严格合同鉴证,协调利益关系。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和经营管理体系建设,保持乡镇经营管理机构的完整设置,强化其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流转服务职能。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开展农村房屋产权证颁发、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抵押和流转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村组开展农户自愿以承包地换社保、以宅基地换住房试点,促进农民稳定转移就业居住。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创新被征地农民安置模式,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积极引导集体建设用地股份化改革,选择有条件的镇村进行改革试点。
(三)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落实中央《决定》“一个高于,三个大幅度”农业投入保障政策,市、县财政农业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其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以上;市本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资金增量的50%用于农村,财政支农投入的60%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国家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三分之一以上专项用于农业生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全部专项用于生猪生产。建立以项目为载体的涉农资金整合机制,重点整合农业切块、农业综合开发、国土整理、乡村道路建设、小城镇建设等大型涉农项目资金,集中投入使用,发挥综合效益,适时组建市、县两级政策性农业投资担保公司,采取担保、参股、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农业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农业生态环境补偿等强农惠农政策,完善农业补贴发放使用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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