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广大市民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非法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贩及为流动摊贩提供经营场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听劝告,非法燃放“孔明灯”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对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