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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的意见

  价格执行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填制说明

  一、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置、张贴《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规格应为30cm×30cm以上。
  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封面
  楼盘名称: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核准的内容准确填写。
  三、《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
  (一)该表分为“房屋总价款外房地产经营者收取的费用”和“房屋总价款外购房者应缴费用”两部分。“房屋总价款外房地产经营者收取的费用”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在收取房屋总价款后,另外收取的合法合理费用,如代办服务费等;“房屋总价款外购房者应缴费用”是指购房者在交纳房屋总价款后,应缴给其他部门的合法合理费用,如交给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
  (二)房屋总价款外购房者应缴费用中,应缴费项目是指购房者在房屋总价款外应缴的合法合理费用项目的名称;应缴费标准是指购房者在房屋总价款外应缴的合法合理费用的具体标准;收费主体指收费文件中规定或事实上该项费用的收取者。
  (三)房屋总价款外房地产经营者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中,收费项目是指房地产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和交房后收取的各项合法合理费用的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指房地产经营者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和交房后收取的各项合法合理费用的具体标准。
  (四)《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房屋总价款外收费(应缴费)表》中的计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备注:填写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标明以自愿为原则,如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经营者代办等。
  四、《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一)用途:按规划等职能部门审核的用途填写,如住宅、办公用房、商铺、杂物房、车库等。
  (二)结构:按设计等部门确定的结构填写,如混合结构、钢混结构等。
  (三)是否装修:指房地产经营者明确现价销售的是毛坯房还是简装修房、精装修房等。
  (四)计价单位:指房地产经营者确定的计算销售价格的单位,分别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或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或每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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