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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2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市〔2006〕1061号)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天津港保税区建发局:

  为了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处置土地资产的行为,确保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适用本通知。

  二、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各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得人(中标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方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并要求竞得人(中标人)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坐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设立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竞得人(中标人)按时办理完新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出让方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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