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1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大学生就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要按照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确保国务院的决策落到实处。
二、合理安排,有所侧重。要认真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等项工作。对在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每生参保补助资金80元,负担方式如下: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补助4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补助40元。对属于低保、重残的在校大学生根据隶属关系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每生参保补助资金95元,负担方式如下:中央直属院校在校大学生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属院校在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市财政补助5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要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参保手续办理、看病就医服务管理等项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筹集和拨付等项工作;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动员等项工作;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为在校大学生就医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宣传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有利于开展此项工作的社会氛围。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为大学生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