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 收购、贮存、运输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
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奶畜存栏量、日产奶量、运输半径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自治区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八条 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