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住宅楼内共用的下水立管、楼前下水管线、化粪池至市政排水管线之间的排水支干线由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房产局,并向市房产局交纳相关的维修管理费用。保修期满后,由市房产局负责维修养护,维护费由市城维费列支。
第四章 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
第九条 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屋面防水、住宅区内道路、路灯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管房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第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费专项用于屋面防水、楼梯间、楼内至化粪池的共用下水管线等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
第十一条 私有产权房屋进户门以内由产权人独自使用的卫生洁具、门窗、非承重墙、内墙面、地面、顶棚和阳台等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产权人自行维修养护。
第五章 住宅区的停车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区中按规划设计建设的停车场不得改变用途。由市人民防空部门明确地下停车场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并明示人防工程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提供住宅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住宅区内部道路上划用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的价格收取停车费(地上、地下及不同地段应有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停车费收益的分配标准与原则等,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凡利用业主共有共用场地划用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开发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本住宅区的业主;在未满足本住宅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或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住宅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及时对住宅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住宅区道路通畅或影响住宅区公共安全的,应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