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明确工作内容,切实加强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全面掌握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驻矿专盯员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情况;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现场整改、专盯整改、限期整改、跟踪整改、停产整改等方式,及时督促煤矿整改到位;根据矿井数量及分布情况按重点区域、重点矿进行分类监管;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高管、受水害威胁、开采易发火煤层的煤矿,每二天检查一次;其他矿井按情况确定日常检查的频次。
(三)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明确工作内容,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要定期评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提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措施认真解决;定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定落实情况、作业规程审批和执行情况、煤矿企业自查和部门检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资源整合和新改扩建矿井施工情况。监管方式采取日常性轮回检查的形式,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高管、受水害威胁、开采易发火煤层的煤矿,每月至少检查二次。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煤矿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要认真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各区政府每月初,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煤矿的矿井各系统进行联合审查和隐患排查。
(三)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人员。各区政府要按照1:2的比例配备煤矿安全监察员,按2:1的比例配备煤矿安全专盯员,在此基础上按10%比例补充人员,以满足每天入井专盯和安全检查的需要。各区要保证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政治待遇,对工作认真负责、安全监管工作业绩突出的,应予提拔重用或奖励。要保持驻矿专盯员队伍的稳定,将其纳入事业编制、列入财政开支,参加社会保险。
四、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市、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各尽其职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建立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市煤矿安全监察大队每天向各区传送当天煤矿安全检查情况,各区根据情况通报,排查、分析煤矿隐患情况,监督煤矿落实整改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要求